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指派单位: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宝玉律师
【案件介绍】
张某(67岁)等25个农民工均系广饶县某村村民,2015年初至6月为广饶某公司种植大鹏蔬菜,工作完成后,该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张某等25个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只是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6月、9月2日打下了共欠工资107128元的欠条3张。
张某等25人多次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未果,为此,张某等25人因欠薪问题开始到县信访局上访,要求帮助其讨要工资。为依法妥善处理该纠纷,县信访局将该上访问题转到张某等25人所在的广饶街道处理,广饶街道安排广饶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协助张某等25人一起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张某等25人讨要自己的工资,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张某等25人,经初审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报请主任予以审批,主任做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宝玉律师为张某等2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吴律师及时会见了张某等25名农民工,收集了工资明细条、欠款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当即代书民事起诉状25份。2017年2月28日,张某等25名受援人(原告)一纸诉状分别将被告广饶某公司诉上法庭,请求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饶某公司支付工资107128元。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原告张某等25名农民工与被告广饶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张某等25人与被告广饶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张某等25人提供的欠资证明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广饶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张某等25人为被告广饶某公司种植大棚蔬菜,劳务完成后,被告广饶某公司即应依约按时足额向原告张某等25人发放劳务费。
二是工资数额如何确定。本案中,原告张某等25人提交的工资证明条,上述材料加盖了被告广饶某公司的印章。原告应被告安排为被告种植大棚蔬菜,劳务完成后,被告广饶某公司向原告张某等25人出具工资证明条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告张某等25人所提供的劳务数量及应付劳务费数额的确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还需进一步推进,这就需要: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多种组织形式,宣传与农民工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民学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援助门槛,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走进法律援助,实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