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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庭不幸遭车祸 法律援助帮维权(广饶县供稿)

时间:2017-10-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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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连国 崔建青 王国红

 

【案件介绍】

2016114下午,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广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十”字型交叉路口时,向左转向并向东北方向运动至路口北侧,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货车向右倾斜侧翻,其右侧厢板砸压位于事发“十”字型交叉路口东北角的简易房后静止,其所载的泥土倾泄于现场并埋没连某某、徐甲、徐乙、李某某,致连某某当场死亡,徐甲、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及简易房损坏。1116,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魏某,被保险人为东营某公司,在东营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连某某、徐甲夫妻俩在事故地点经营快餐。徐乙和李某某夫妻俩从外地来探望女儿徐甲、女婿连某某和两个小外甥连甲、连乙。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相互之间又有亲属关系,留下年迈的父母(连某某的父母、徐甲之母李某某、徐乙的父母)和一双仅有5岁、12岁的未成年儿女连甲、连乙,给这个本来和睦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少年丧父母、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女的人生大悲均呈现眼前。事故发生后,县委政法委领导及时指示“请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依法解答咨询,使得受害人家属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20161214日,三名受害人的家属来到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连国与崔建青、王国红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1214承办律师李连国、崔建青、王国红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受援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充分了解案件死者情况及肇事方情况。本案涉及三名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死亡,死亡必然有先后,针对每名死者的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范围必然有所不同,涉及到近亲属的范围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问题;本案被告同样存在多样性,涉及登记车主、实际管理者、车辆是否存在挂靠、个人独资公司、夫妻债务等法律问题,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均应当查清。是明确三个受害人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范围。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死亡证明,三名死者的死亡先后顺序是连某某、徐乙、徐甲。针对死亡顺序的不同,在民事起诉状的拟定过程中确定不同的原告。在连某某死亡案中,岳母李某某成为女婿死亡案件的原告,李某某代位主张徐甲的部分权利;徐乙死亡案中,外甥连甲、连乙成为外公死亡案件的原告,徐甲的子女代位主张徐甲的部分权利。是列好本案的被告。该案涉及五名被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要做到依法有据,依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及受害人亲属掌握情况确定多名被告。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登记车主为魏某,魏某为本案明确的被告;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为本案明确被告;朱甲与魏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为营运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受害人亲属称朱乙为肇事车辆的管理者,依法有可能承担责任,列为本案被告;肇事车辆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理应承担责任,列为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单记载东营某公司为被保险人,属于车辆的管理者、实际控制者或挂靠公司等,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列为被告;肇事车辆投保的东营市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本案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100万元,不能满足本案的赔偿请求,因此在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均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起诉时都列为被告,查明肇事车辆的责任承担,最大限度的保障原告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是计算好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才是保障死者亲属生活的关键,这也是受害人亲属最关注的。在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下,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计算赔偿差别巨大,根据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分析死者生前的工作状态及居住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赔偿,并依法计算赔偿明细,征求受害人亲属的意见后提起诉讼,指导受援人收集、准备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因本案原告、被告的主体问题及赔偿标准问题涉及法律问题较多,承办人查阅了大量法律文件、网络文章,归纳主流观点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历时四个多月时间,经多次开庭,通过大量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及赔偿标准问题基本查清,为确保各被告均承担责任,提高整个案件的赔偿能力,需要以刑事卷宗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刑事案件未开庭前无法调取),进一步确认被告之间的关系。主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多次协商,最终于2017428日达成调解协议: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被告各方共赔偿计257万元,除某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支付102万元外,由肇事车辆的车主及司机一次性筹集支付125万元,另外车主分期支付30万元。同日,县法院据此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涉及多名受援人,且在不同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不同,根据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受援人内部妥善处理赔偿款,维护了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理分析】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主体、赔偿标准存在争议较大。

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从参与诉讼的亲属关系身份表面来看,岳母李某某作为原告、外甥连甲、连乙作为原告是不合适的,从立案到审理,无论法官还是律师,对原告的主体地位都有不同的看法,争议较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父母、配偶、子女。侵权行为发生,赔偿请求权产生,死亡时近亲属的范围也确定,本案三名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不同,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时间也不同,连某某最先死亡,连某某死亡后妻子徐甲、父母、子女作为近亲属取得赔偿款的请求权、分配权,徐甲死亡后享有连某某死亡案的赔偿款应视为遗产,由徐甲的父母、子女按遗产分配,因此徐甲的母亲享有连某某死亡案件赔偿款的分配权,因此将岳母李某某列为原告并无不妥。徐乙死亡先于徐甲死亡,徐乙死亡后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徐甲)作为近亲属取得赔偿款的请求权、分配权,徐甲死亡后享有的徐乙死亡案的赔偿款应视为遗产,由徐甲的母亲、子女按遗产分配,因此徐甲的子女享有徐乙死亡案件赔偿款的分配权,因此将外甥连甲、连乙列为原告合法。

本案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承担何种责任,争议较大。除被告东营市某保险公司外,其他被告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某、朱甲、东营某公司应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肇事车辆的购车款如何支付是确定肇事车辆所有权的重要证据,肇事车辆为魏某、朱甲夫妻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并支付一半购车款,后期一半出资款由东营某公司(朱甲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因此应认定该肇事车辆属于魏某、朱甲、东营某公司共有。肇事车辆的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东营某公司,显示车辆为其所有,且东营某公司声明肇事车辆归其管理使用,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只有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才可以投保,因此东营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朱乙作为东营某公司的管理人员,直接管理肇事车辆,而车辆发生事故的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超载,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足以认定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标准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造成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下,如何区分城镇、农村,各种情形千变万化,新情况不断出现,各地司法实践操作又存在差异,如何解决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课题。本案三名死者的户籍均在农村,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等,需要提供死者常年在外打工或城区居住的证明。本案连某某与徐甲系夫妻关系,多年来在广饶县城周边经营餐饮,曾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两人在事故地点经营快餐店,并在快餐店内居住,事故认定书可以印证;因土地承包政策,徐甲、两子女均未分得承包地,家庭收入来源于务工而非农业;事故发生前两人在广饶城区范围内购买住房,上述内容均可证明两人居住城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徐乙常年在县城从事废品收购,并居住城中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同一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依法可以就高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案数额大、人员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享有何种权益,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又存在一定争议,超出普通公民的认知范围。依法释明原告在案件中享有的权益份额,有利于受援人之间处分赔偿款,维持良好的亲情关系;突破事故认定书依据肇事车辆相关的信息,增加被告范围,促使各被告积极筹集赔偿款,有效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认真依法办案是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历时四个多月,受援人得到了绝大部分赔偿款,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体现了律师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展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价值。(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贾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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